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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年人对遗产继承的误区 姐妹先后告父索拆迁款终只获40万

发布时间:2023-09-08 阜宁县律师

[导读]:   惠开永律师,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

  惠开永,阜宁县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再婚老年人对遗产继承的误区

  核心内容:再婚的老年人对遗产继承会陷入一些误区,包括一方婚前财产与;后来伴;无关,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遗嘱无效,存折交子女保管可直接处分等。下面,通过案例为您详细介绍。


  老年人再婚对遗产继承的误区:


  一、一方婚前财产与;后老伴;无关


  案例:张大爷与王老太均是早年丧偶,步入晚年后二人结成了夫妻。结婚不久张大爷就去世了,未留下遗嘱。张大爷的子女认为,王老太作为其;后老伴儿;,只有权利分得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大爷婚前的个人财产与王老太没有关系,只能由张大爷的子女继承。


  法官评析: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大爷因未留有遗嘱,故其婚前财产作为遗产范围,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老太虽然与张大爷均为丧偶再婚,时间也较短,但其仍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故其对张大爷的婚前财产拥有和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此类纠纷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形,即:张大爷家里对早年去世的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那么,王老太对张大爷的前任配偶留下未分割的那部分遗产是否有权利继承答案是肯定的。张大爷的早年配偶去世后,虽然家里对其配偶的遗产并未分割,张大爷及其子女仍有相应份额的继承权,在张大爷去世后,其之前继承的该份额转化成其个人遗产,故王老太仍有权主张继承相应份额。


  二、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遗嘱无效


  案例:李大爷与张老太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李大爷婚前有一个儿子,李大爷去世前留有遗嘱,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均交由其儿子继承。张老太认为,李大爷的遗嘱中处分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李大爷婚前、婚后财产。


  法官评析:此案中张老太的观点是错误的。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本案中,李大爷虽然遗嘱中处分了与张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于张老太享有的财产部分所立的遗嘱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李大爷在本案中遗嘱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其本人部分的处分有效,上述部分的遗产应由其儿子继承。


  三、存折交子女保管可直接处分


  案例:刘大爷系中年丧偶的老人,晚年和孙老太结婚,双方结婚时并未进行财产约定。刘大爷婚前有一个女儿。刘大爷后患重病住院,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有价证券账户及房产证等相应凭证均交给了自己的女儿。不久刘大爷去世,刘大爷的女儿偷偷将上述财产通过挂失等各种方式取出并进行了消费、隐匿。后孙老太将刘大爷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刘大爷的上述遗产。


  法官评析:这是实践中经常存在的一种情况,即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经常会把自己的银行卡、工资卡、存折及其他凭证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将相应的遗产通过各种渠道取出,防止对方继承。本案中,刘大爷和他女儿做出的这种防止孙老太分遗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应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即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从老人死亡的时候开始,继承已经开始了,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了。本案中,刘大爷女儿擅自处分刘大爷遗产的份额,在案件审理中被法院查明后仍将列为遗产分割的范围。所以,这种方法并不可取。



姐妹先后告父索拆迁款终只获40万

  核心内容:一对姐妹,分别先后将父亲、妹妹、弟弟告上法庭,对簿公堂,这是为什么皆因父亲拿到夫妻婚后共同所建的房屋拆迁款,拒绝将妻子遗产中的份额给已出嫁的女儿。到底最终两个女儿争夺的遗产如何判决以下就由为您详细介绍。


  具体案情


  先是姐姐将父亲、妹妹、弟弟告上法庭,然后妹妹又将父亲、姐姐、弟弟告上法庭。一家人之所以对簿公堂,皆因父亲拿到369万元拆迁款后,拒绝将妻子遗产中的份额给已出嫁的女儿。最后,法院判决两个女儿分别可继承398596.5元。


  李某和妻子陈某于1984年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女一子。2010年4月,陈某因病去世。2013年,因为一个交通项目的建设,李某夫妻婚后共同所建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369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大女儿李甲认为,房屋是母亲的遗产,自己虽然已经嫁人,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有权分得房产,拆迁款也有份,要求父亲和妹妹、弟弟将拆迁款的八分之一即46万元交给自己。


  父亲李某不同意李甲的说法,认为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房屋的第三层是李某在妻子陈某死后单独出资装修,这层的补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补偿款的一部分是给在世的家庭成员,陈某已去世,没有这部分的遗产。庭审中,法官主持调解,父亲愿意给李甲10万元,但被李甲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自死亡时开始,在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未予以实体分割之前,被继承之遗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此外,已拆迁的房屋陈某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真正遗产应是拆迁款扣除针对房产、商铺现有使用人所发的补助费和奖励金后的一半,即159万余元。法院判决,李某应支付给李甲398596.5元。据悉,李某的二女儿李乙也将父亲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给女儿李乙398596.5元。


  知识拓展:


  根据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什么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遗产范围包括哪些


  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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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惠开永[江苏-盐城]

江苏盈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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